第 1 条(成员)
1. 会员 "是指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申请会员资格并同意本条款和条件的个人。
2. 会员信息 "指会员向公司披露的与会员属性相关的信息,以及与会员交易相关的历史记录等信息。
3. 这些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所有会员,在注册过程中和注册后都应遵守。
第 2 条(登记)
1. 会员资格
同意本条款和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加入会员的客户,在完成规定的注册程序后,即可获得会员资格。 会员注册手续必须由希望成为会员的本人完成。 完全不允许由代表进行注册。 过去曾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人员或公司认为不适合的其他人员的会员申请可能会被拒绝。
2. 输入会员详细信息
在会员注册过程中,请仔细阅读入会须知,并在给定的入会表格中正确输入所需信息。 注册会员信息时不能使用特殊符号、旧汉字和罗马数字。 如果注册了这些字符,我们将予以更改。
3. 密码管理
(1)密码仅供会员使用,不得转让或借给第三方。
(2)会员有责任管理自己的密码,包括定期更改密码,以确保他人不知道自己的密码。
(3)使用密码向公司做出的任何意向声明均视为会员本人的意向声明,由此产生的任何付款等均由会员本人负责。
第 3 条(修订)
1. 成员应及时通知公司其姓名、地址或已通知公司的任何其他详细信息的任何变更。
2. 对于未登记变更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我们概不负责。 请注意,即使登记了变更,在登记变更之前已经处理的交易也将根据登记变更之前提供的信息执行。
第 4 条(退出会员国行列)
如果会员希望退会,必须亲自办理退会手续。 完成规定的退会程序后,会员资格将被取消。
第 5 条(丧失会员资格和赔偿义务)
1. 如果会员在申请加入公司时作出虚假声明、未能履行邮购销售的付款义务,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被公司认为不适合加入公司,公司可撤销其会员资格。
2. 如果成员有以下行为,则有责任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1)未经授权使用会员编号和密码。
(2)通过访问我们的网站、伪造信息或向我们的网站发送有害计算机程序来干扰我们的业务。
(3)侵犯公司经营产品的知识产权。
(4)任何其他违反本使用条款的行为。
第 6 条(成员信息的处理)
1. 原则上,未经会员事先同意,本公司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会员信息。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在未事先征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披露会员信息和其他客户信息。
(1)法律要求披露的情况。
(2)当我们认为有必要保护我们的权利、利益或声誉时。
2. 会员信息由 "公司 "根据 "公司 "的 "隐私政策 "进行管理。 公司可能会将会员信息用于向会员提供服务、改进服务内容、促进服务使用以及确保服务的健全和顺利运行。
3. 公司可能会通过电子邮件通讯和其他方式向会员提供信息(包括广告)。 如果会员不希望收到信息,可按照本公司规定的方法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停止提供信息。 但是,不能应会员的要求停止提供服务运营所需的信息。
第 7 条(禁止)
会员在使用本服务时,禁止以下行为
1. 违反法律或本条款和条件、条款和条件、服务使用条款和条件、服务购物条款和条件或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
2. 损害公司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利益或声誉。
3. 可能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4. 对其他用户或其他第三方造成不便或不适的行为。
5. 输入虚假信息。
6. 发送或编写有害的计算机程序、电子邮件等。
7. 未经授权访问我们的服务器或其他计算机
8. 将密码借给或转让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共享密码。
9. 公司认为不适当的任何其他事项。
第 8 条(暂停或停止服务等)
1. 为使服务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在不通知的情况下暂停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
(1)必要时对系统进行日常和紧急维护。
(2)如果系统超载
(3)如果由于火灾、断电或第三方破坏导致系统运行困难。
(4)公司认为有必要在没有任何其他理由的情况下关闭系统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 9 条(服务的变更或终止)
公司可自行决定不时更改或中断全部或部分服务,恕不另行通知。
第 10 条(免责)
1. 对于会员因本公司服务而遭受的任何损害,例如因通信线路或计算机故障而造成的系统中断、延迟、中止或数据丢失,因未经授权访问数据而造成的损害,或会员因本公司服务而遭受的任何其他损害,本公司概不负责。
2. 我们不保证从我们的网页、服务器、网域等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没有计算机病毒或其他有害内容。
3. 对于会员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或任何其他协议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概不负责。
第 11 条(本条款与条件的修订)
本公司可自行决定修订本条款和条件,也可规定补充本条款和条件的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 "补充条款和条件")。 本条款的修订或补充在本公司指定网站上公布后生效。 在此情况下,会员应遵守修订后的条款和条件以及补充条款和条件。
第 12 条(准据法、有管辖权的法院)
如果发生与本条款和条件有关的争议,我们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应为一审专属管辖法院。